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怎么辦
2012-07-03 11:45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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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天臺人才網(wǎng) 作者:天臺人才網(wǎng)
根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一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八十二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。
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。
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可根據(jù)勞動和社會保障部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勞社部發(fā)[2005]12號 )第二條規(guī)定的相關憑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。